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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反映税延养老险 与个人养老金衔接不畅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正研究制定政策文件

时间:2023-10-08 19:50:19 点击:58 次

  近期,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近日答复称,为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金融监管总局将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依法合规维护消费者权益,督促行业妥善做好衔接各项工作。

  遭遇“叫好不叫座”

  2018年,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

  曾几何时,业界对税延养老险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抱有极高期待。据专业人士测算,按照个税缴纳比例估算,并参考上述文件中的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开展税延养老险有望带来千亿元级别的保费增量。

  相关研究报告也表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实际纳税人数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环境下,居民对保险的需求日益提升,结合税延型政策激励以及未来有可能免税缴纳额动态调整,长期来看,税延养老险或有望打开万亿元的增量市场空间。

  但现实却是,税延养老险业务发展“叫好不叫座”。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4月末,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9亿元,参保人数约5万人。

  对此,业内人士向《金融时报》记者分析表示,一方面,办理税延养老险的税收抵扣流程环节较多,整个流程涉及投保人获取递交抵税凭证、企业人事审核填报和纳税金额调整等多个环节,给客户和企业带来不甚便利的体验;另一方面,对参保人来说,税收优惠带来的收益较少,个税起征点调高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使得客户投保意愿进一步降低。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延养老险发展破局需要从优化制度设计、解决供需矛盾等层面着手。例如,在供给层面,允许保险公司在政策设定的框架内灵活设计税延养老险产品,并提供增值服务,拓展保险价值链,如允许保险公司打通养老社区产品和税延养老险产品的链接;简化税延养老险抵扣的业务流程,提高业务便捷度和透明度;增加税后缴费账户,参保人在超出税延额度后的缴费进入该账户,达到领取条件时不再计税,以此提高参保人的缴费水平。”

  衔接政策已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2023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已在业内印发《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求,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尊重客户选择,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上述文件提出,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税延养老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保单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征求意见稿,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税延养老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金融监管总局在征求意见稿中强调,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对接情况说明后,其已开展业务的税延养老险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未开展税延养老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税延养老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如果客户投保了税延养老险、个人养老金,且二者合计交费超过每年12000元,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显示,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税延养老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如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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